國辦函〔2024〕1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jīng)國務院同意,現(xiàn)將修訂后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6年3月10日經(jīng)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16〕25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4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jù)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
?2.1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3專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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