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范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江蘇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蘇財規(guī)〔2010〕22號)及預算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行政單位(包括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機關)、各類事業(yè)單位和納入預算管理的社團組織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交通運輸設備、通用辦公設備、專用設備、辦公家具等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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