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公布根據2007年11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guī)章和公布現行有效規(guī)章目錄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依法管理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風險水平概率、強度的評價和工程建設場地受地震影響的安全程度的評價。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有關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及其管理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jiān)督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