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監(jiān)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以下簡稱《關稅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關對暫時進境、暫時出境并且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復運進境貨物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jié)目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y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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