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恒福,男,1965年8月出生,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曾任浙江省委組織部干部三處副處長,浙江省委組織部機關(guān)人事處處長、機關(guān)黨委專職副書記,浙江省委組織部干部三處處長,浙江省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
2020年4月,浙江省紀委監(jiān)委對朱恒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diào)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朱恒福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ān)依法審查起訴。2020年9月,經(jīng)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臺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朱恒福涉嫌受賄罪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4月7日,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恒福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70萬元;對其受賄贓款及孳息合計1443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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