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稱2015年與藍天公司股東王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及委托代持股協(xié)議》,2022年張先生通知王先生解除該協(xié)議,后因向藍天公司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未果,訴至海淀法院,要求藍天公司提供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供其查閱、復制,提供會計賬簿供其查閱。海淀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張先生的起訴。
原告張先生訴稱,其于2015年與藍天公司股東王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及委托代持股協(xié)議》,轉讓取得了藍天公司2%的股權,并支付相應股權轉讓款600萬元,約定由王先生代持張先生在藍天公司2%的股權。2022年10月,張先生通知王先生解除上述協(xié)議并于次日起終止委托期限,解除委托關系。2022年12月,張先生向藍天公司郵寄《股東行使權利函》,藍天公司回函認可其是股東,但拒絕向其提供相關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及會計賬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