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后,不清楚應該如何維護好自身權益,需要走哪些法律途徑?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答。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簽訂和解協議。如果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發(fā)生勞動爭議,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guī)定,“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是我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和方式。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