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國有企業(yè)公司治理改革的推進,對國有企業(yè)董事會結構提出了“外大于內”的基本要求,隨之而來就是股權董事的履職問題。
股權董事這一概念是近幾年出現(xiàn)的,過去并沒有股權董事一說。這里的股權董事專門指的是國有股東委派到所投資企業(yè)的董事,也可以把股權董事理解為國有股權董事,簡稱股權董事。
關于股權董事追責方面,有兩個問題,大家討論得非常激烈。
第一個問題:股權董事按照履職權限,遵循股東單位的集體意思,在董事會上發(fā)表了意見,如果該意見導致股東或者公司利益受損,那么該不該追責?
第二個問題:黨委委員董事在黨委會上是少數(shù)意見,在董事會上按照黨委會形成的決議表決,如果對出現(xiàn)被追責的情形,那么該不該被追責?
對于這兩個問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種是按照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