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A大學黨委組織部部長。趙某,B市市長,與李某是大學同學。劉某,A大學基建處處長。
2022年5月,趙某找到李某,請托其為趙某親戚趙某甲承攬A大學科技樓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此后,李某組織飯局邀請趙某和劉某參加,并介紹二人認識,劉某當場答應為趙某甲承攬A大學科技樓工程項目事宜提供幫助,但事后其并沒有干預該項目的招投標工作。飯局結束時,李某收受趙某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幾個月后,該工程項目公開招投標,趙某甲并沒有成功中標該項目。李某得知了此情況,也沒有退還趙某上述10萬元。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于趙某送給李某10萬元行為應定性為行賄罪沒有異議。然而,對于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產(chǎn)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幫助協(xié)調趙某甲承攬A大學科技樓工程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