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公司系S市某國有控股企業(yè),其中B國有公司出資70%,丙控制的C公司出資30%。甲、乙經B國有公司委派至A公司分別擔任董事長、財務總監(jiān),丙被A公司董事會聘任為總經理。
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甲、乙、丙等人在A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為完成上級考核指標,以采購飼料、原料等名義,通過直接與丙控制的多家公司簽訂無實際貨物交付的“空轉”貿易合同等方式,虛假做大經營規(guī)模,并將A公司向銀行信貸(即信用貸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fā)放的貸款)的資金提供給丙控制的公司使用,從中賺取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個點的“利潤”,即丙控制的公司使用該資金的費用,以使A公司賬面上有利潤。后丙控制的公司資金斷鏈出現(xiàn)回款慢、不回款等情況,甲、乙、丙并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防止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而是繼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