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認定介紹賄賂罪和行受賄共犯
準確認定介紹賄賂罪和行受賄共犯
入庫時間:2023-06-0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
行受賄犯罪中,賄賂雙方有時會依托中間人居間交換信息、相互引見、溝通關系、撮合條件。此類居間介紹行為,有人認為應認定為介紹賄賂罪,有人認為應認定為行受賄罪的共犯,由于二者法定刑差距較大,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筆者對此進行了分析,以供討論。

一、準確把握介紹賄賂罪的罪質特征,明確與行受賄罪共犯的區(qū)分

根據(jù)刑法理論,介紹賄賂罪是指在行受賄雙方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促使賄賂實現(xiàn)且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一般認為,介紹賄賂本質上是行受賄行為的幫助行為。實踐中,介紹賄賂罪與行受賄共同犯罪存在以下區(qū)別:主觀方面,行受賄共犯是行為人與行賄人或受賄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認識到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人行賄或受賄人受賄,而介紹賄賂人明知他人意圖行賄或受賄,仍然進行溝通撮合,促成行受賄的實現(xiàn),并且,介紹賄賂人能認 ……
繼續(xù)閱讀(剩余:82.09%)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21544820230607N
? 2003-2024 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jīng)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wǎng)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