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羅城仫佬自治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對被告人羅城飲食服務公司原經理羅某紅、原副經理黃某生犯受賄罪、犯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
羅某紅、黃某生私分國有資產事實
2015年9月至2019年9月,經羅某紅提議并經班子會討論決定將該公司位于東門鎮(zhèn)解放路的11間門面和天寶路的7間門面(倉庫)的部分租金截留,平均分給在職職工,并由黃某生進行具體操作實施,二人先后5次將截留的203.33萬元門面租金平均分給公司在職職工。其中,羅某紅、黃某生各分得17.39萬元。
羅某紅受賄事實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羅某紅在擔任飲食服務公司黨支部書記、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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