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黨組織違紀的處理規(guī)定
如何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黨組織違紀的處理規(guī)定
入庫時間:2024-09-1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作者:王昌奎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黨組織違紀的相關處理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筆者梳理《條例》總則與分則相關條文,結合實踐談談如何理解把握。

一、黨組織違紀的相關處理規(guī)定

《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七條分別規(guī)定了黨組織違紀、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違紀的處理方式。第九條規(guī)定,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組或解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第九條進行補充。第十五條規(guī)定,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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