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guī)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jīng)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jīng)許可,不得出口:
(一)航空航天結構件及發(fā)動機制造相關裝備及軟件、技術。
1.為制造下列任一物項而專門設計用于鈦、鋁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擴散連接的工具、模具、夾具等工藝裝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203200010、8204110010、8204120010、8205400010、8205900010、8206000010、8480419010、7326901910):
(1)航空器結構件或航天器結構件;
(2)航空發(fā)動機或航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