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定性是審計報告的靈魂,是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然而,筆者在多年的審計項目審理過程中,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問題的性質不準確,定量不正確,相關證據(jù)不適當充分等情況,造成審計報告使用者與撰寫者對問題性質的理解不一甚至完全相悖,嚴重影響審計項目質量。本文擬通過案例分析目前審計定性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供審計人員參考。
一、問題性質界定方面
(一)超越審計職權范圍、未圍繞審計目標定性
案例1:某單位國家工作人員張某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10.3萬元,審計人員將其定性為:國家工作人員張某貪污公款10.3萬元,構成貪污罪。然而張某是否犯罪,只有司法機關才有權判決,審計機關無權定罪。
案例2:審計人員將“某單位房屋出租未公開招標”作為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反映的問題之一,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