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個問題:申報個人所得稅時的工資薪金所得與會計核算的工資薪金總額可以不一致嗎?
其實關(guān)于這個問題我覺得肯定不會一致,實際上在整個個人所得稅中存在稅會差異可能最明顯的就是這里,為什么這么說?因為個稅里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范疇太大了,這個核算的范疇是會計核算的工資薪金完全沒法比的,不信我們看看:
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bǔ)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guān)的其他所得。
如果我們把中間的列舉項曲調(diào),那么幾乎所有的與任職或受雇取得的所得都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正是《個人所得稅法》中對于個人取得收入征收個稅的擴(kuò)圍,即無論會計如何核算,對于個人從企業(yè)取得的上述所得都應(yīng)該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