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發(fā)布日期:2013-12-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2004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9號公布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便于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行使權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jīng)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zhuǎn)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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