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機動車
第四條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