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日國務院令第529號公布根據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三條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