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發(fā)布日期:1996-04-0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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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加強和改進黨的地方委員會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

第三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是本地區(qū)的領導核心。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要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對本地區(qū)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fā)展等各方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

第四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實行領導應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結合本地區(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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