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2013年9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