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8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27號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