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8號)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三、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相應地將有關條文中的"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
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