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
發(fā)布日期:2002-10-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三章考古發(fā)掘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

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遺產(chǎn),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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