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2日國務院令第36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是指本條例附件《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導彈及相關設備、材料、技術的貿(mào)易性出口以及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援助、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技術轉(zhuǎn)移。
第三條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單》所列的可被用于運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及其他運載系統(tǒng)的擴散。
第四條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制度。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出口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
第五條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所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