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7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采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51號),規(guī)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13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人民團體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的政府采購,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購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編制并公布政府采購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