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8號根據(jù)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已經修改并重新發(fā)布實施。根據(j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對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準發(fā)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做了重新修改,現(xiàn)發(fā)布實施。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盛華仁公安部部長賈春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j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yè)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