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1998-04-2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jīng)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fā)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qū)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fā)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三、第五條第二款單列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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