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發(fā)布日期:2011-04-2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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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yè)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yè)的發(fā)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jié)約能源和保護環(huá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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