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發(fā)布日期:1997-08-0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7年8月3日國務院令〔第227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應當適應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遵循精簡、統(tǒng)一、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行使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職權。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以職能的科學配置為基礎,做到職能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
繼續(xù)閱讀(剩余:85.71%)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2482720230917N
? 2003-2024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