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5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經貿企〔1997〕160號公布)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清產核資辦公室、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各部門和直屬機構:
現將《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暫行辦法》印發(fā)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工作實際,認真執(zhí)行,并將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
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清產核資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單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以下簡稱集體企業(yè))清產核資集體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工作,維護集體企業(yè)資產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