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6日國務院令〔第152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tài)、液態(tài)、氣態(tài)的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新發(fā)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tǒng)一管理。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