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發(fā)布日期:1992-12-1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199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6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測繪事業(yè)的順利發(fā)展,促進測繪事業(yè)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測繪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 ……
繼續(xù)閱讀(剩余:89.80%)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8034420230916N
? 2003-2024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