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日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建設部財綜字〔1992〕31號公布)
為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加快住房建設,正確疏導、理順和管理住房資金,根據國務院國發(fā)[1988]11號文件、國發(fā)[1991]30號和國辦發(fā)[1991]73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房改試點城市的實踐經驗,現對住房資金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guī)定:
一、住房資金是指國家、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和個人按規(guī)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業(yè)(單位)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基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籌集的其他獎金。
二、住房資金要按照政府、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首先要立足于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不足部分,按國務院國發(fā)[1988]11號文件的規(guī)定,要有控制地在成本和預算中列支;同時做好房改后新增住房資金的融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