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8日審計署、國家檔案局審辦發(fā)〔1991〕15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檔案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審計檔案是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在進行審計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審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是各級審計機關的重要任務,是審計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
第四條為了搞好審計檔案的管理工作,審計署在辦公廳設檔案處;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審計局應設檔案管理機構,編制二至三人;地(市)審計局應設專職檔案人員,編制一至二人;縣審計局應設一名以檔案工作為主、兼其它工作的檔案人員。檔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