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2014-10-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08號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7月7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第52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主席肖鋼

2014年10月23日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修改為:“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

二、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財務顧問不得教唆、協(xié)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編制或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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