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55號
《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已經2023年1月5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李國英
2023年3月10日
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水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水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給予水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水行政處罰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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