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2016-04-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8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6年4月23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采購疫苗,應當通過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第二類疫苗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采購,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疫苗生產企業(yè)采購后供應給本行政區(qū)域的接種單位。

“疫苗生產企業(yè)應當直接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配送第二類疫苗,或者委托具備冷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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