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發(fā)布日期:2017-11-2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92號

現(xiàn)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7年1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下簡稱《反間諜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xié)調(diào),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條《反間諜法》所稱“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所稱“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第四條《反間諜法》所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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