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fā)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確保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