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05年4月29日省政府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規(guī)范土地租賃行為,促進國有土地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稱承租人)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活動。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國有土地租賃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