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6號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和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與創(chuàng)新政府、廉潔政府、服務型政府相結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問責,是指對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指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