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以下中央駐魯的行政機關依法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促進土地資源優(yōu)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國有土地租賃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和經營。
第五條除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外的經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