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1日贛府發(fā)〔1989〕34號公布1990年1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江西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增補有關條款的通知》第一次修正1998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號第二次修正2007年8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第三次修正2015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第四次修正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第五次修正)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下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