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發(fā)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相當于該數(shù)額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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