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2021-11-1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1年第33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決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經(jīng)第3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小鵬

2021年11月19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gòu)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br />
二、將第七條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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