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證規(guī)則
提存公證規(guī)則
發(fā)布日期:1995-06-0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中心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令第38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保證提存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則。

第二條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zhí)岽娴娜藶樘岽嫒?。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

第三條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

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標的的,不具有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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