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23日司法部令第7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適應政府法制建設的需要,加強對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結合律師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任務,是為政府在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內行使管理職能提供法律服務,促進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條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受政府委托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一)就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見,或者應政府要求,對決策進行法律論證;
(二)對政府起草或者擬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
(三)參與處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重大糾紛;
(四)代理政府參加訴訟,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