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8日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