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4號公布自2007年7月3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以下統(tǒng)稱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個人定期存單作質押,從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到期由借款人償還本息的貸款業(yè)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居民為借款人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職業(yè)。
第四條作為質押品的定期存單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幣 ……